中评社北京3月19日电/据央广网报导,近日,网络上涌现出一批博主利用AI技术“复活”已故明星的做法备受争议。如乔任梁、 高以翔、李玟、张国荣、黄家驹等已故公众人物均被这一技术重现。然而,在这些AI 视频的评论区里,却有人打着“温情”的名义,趁机做着 AI技术推广、收费服务。
据媒体报导,高以翔的家人与乔任梁的父亲等逝者的亲属,对此表达了强烈的不满与反对,他们要求相关责任方立即停止传播并下架这些视频。这些亲属认为,这种行为在未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 AI技术再现已故亲人的形象,不仅严重侵犯了逝者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而且对他们造成了情感上的二次伤害和不必要的困扰。他们呼吁社会各界尊重逝者和其家属的权益,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与道德底线。
那么,未经逝者亲属同意,擅自利用 AI技术数字“复活”已逝去的明星,这种行为是否触犯法律?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AI‘复活’等技术都属于深度合成技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安璟律师介绍,我国AI技术在2022年11月25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中有较为明确的概念:“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一是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二是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三是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四是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五是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六是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而且,AI技术运用边界也已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中有所说明,如未经被编辑对象同意而用于营利、博眼球或诈骗等违法目的,则构成侵权行为。
“虽然本次热点中的被编辑对象已经去世,按照我国民法典十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实际上其人格权益仍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安璟律师介绍,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为此,逝者亲属认为逝者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制作者、传播者等相关方的侵权责任,包括要求下架相关视频以及进行赔偿等,侵权者有义务配合处理下架视频和赔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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