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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振声在凌晨近4时被解送台北看守所。(中评社 卢诚辉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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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件既有诸多重要待证事实未明,而被告、共犯均已有不据实陈述之情形,其等间亦有互相配合为不实陈述之动机及可能,故应认有相当理由足认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
三、羁押必要性部分
(一)本案所涉罪名本已重大,且所图得之利益及贿赂之金额均极为庞大,故国家实现本案刑罚权之公益甚重。
(二)考量本案所涉犯罪本质上有相当之隐密性,搜证极为不易,此由本案实际上动员诸多人力搜证可见一斑。另本案涉案人数非少,或位居要职或有相当财力,而均有相当之影响力,然本案仍有诸多事实有赖亲自在场见闻之证人始能完整还原。综上,堪认本案案情晦暗的危险性仍高。
(三)现今网路及通讯软体发达,被告可轻易以秘密方式与他人沟通以进行勾串,而具保亦非预防串证之有效手段。综上,衡酌羁押对被告权利之限制,及以羁押手段防免被告与共犯勾串,确保本案司法权行使之有效程度,认有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