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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贞昌。(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2月17日电/“行政院”院会今拟通过“国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明定任何人不得为外国、陆、港、澳、境外敌对势力,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违者最重可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比现行“营业秘密法”第十三条之二的“域外加重处罚”刑度最高十年还重。
综合台媒报道,院会也拟通过两岸条例修正草案,增订受政府委托或补助达一定标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个人或团体、法人、机构成员,结束委托、补助或离职未满三年,前往大陆须先通报并经审查许可,违者最高可罚一千万元。
现行营业秘密案件常被诟病起诉率低,有许多涉及经济间谍的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外泄。为此,政府有意引进美国“经济间谍法”概念,在“国安法”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增订“重罚”条款。
“行政院”说明,此二法修正将加强防止大陆等境外势力,对“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侵害,并加强相关业务人员之赴陆审查;另针对陆企有绕道第三地来台从事业务活动之情事,且屡有陆资假借他人名义,违法来台投资,故提出本次两岸条例修法。
据了解,本次两法案修正六大重点包括:第一,明定“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经济间谍罪;第二,为境外发展组织,及为境外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行为案件,其第一审分别由高等法院或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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