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总统”选制改变是否须要“修宪”?翁晓玲认为应无必要,并提到“宪法”原意是采绝对多数决之多轮选举制,因此,当选人必须得到过半数投票权人的支持,如果第一轮选举没有过半,则进行第二轮投票;没有过半,再进行第三轮投票,直到候选人获得过半支持。当时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设计,就是希望藉由反覆确认民意,产生出具有最坚强民意基础的“总统”、“副总统”。
翁晓玲说1992年“宪法”修正,但增修条文第2条第1项并未明订“总统”“副总统”选举应采几轮投票,仅规定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因此将现行“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63条修正为“二轮投票制”,不但没有违反“宪法”增修条文,反而还更贴近行宪前期的原貌。
翁晓玲强调,“总统”选举二轮投票制的好处,可让许多小党和独立参选人有更多机会去参选和宣传理念,有助于多元意见表达及讨论;对选民而言,因有第一轮投票的机会,可以不必过早被迫策略性“弃保”,而让多元且前瞻性的国政主张,得以利用第一轮充分发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