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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经长王美花。(中评社 郑羿菲摄) |
中评社台北4月28日电(记者 郑羿菲)为防堵台湾核心科技遭窃,民进党“立委”赵天麟、陈亭妃、何欣纯、邱志伟等4人共提3案修《营业秘密法》草案,连署人也几乎都是绿委。但“法务部”分别针对3项草案给软钉子“建请再酌”。何欣纯则抨击光是要不要修法加严,相关部门就不同调。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28日审查民进党“立委”赵天麟、陈亭妃、何欣纯、邱志伟等4人提案“营业秘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邀请“经济部长”王美花、陆委会副主委李丽珍等人与会备询。
“经济部长”王美花也说,针对防制中国大陆利用挖角人才等各种渗透管道,“行政院”正协商各部会,盘点相关态样,有研修相关法律需要者,将由主管部会再行提出。对此,何欣纯则批评,光是要不要修法加严,“经济部”、“国安会”、陆委会就不同调,现在还看不到“行政院”有统整的做法,甚至“经济部”说法制完备不需要修法,怎么妳的认知与产业界都不同?
陆委会在书面报告中指出,支持强化管理规范之修法目的及精神,并“尊重”“立委”相关修法提案,同时配合“行政院”统筹规划,研修相关法规。
“国安局”的书面报告中,则拉美国联邦调查局长瑞伊(Christopher Wray)背书,“平均每10小时该局就会立案调查一起与中共有关新案件。“国安局”支持修法完备维护营业秘密相关法律,中共对台科技渗透,目的除经济利益外,亦有“穷台弱台”的政治意图,将经济间谍行为入法,提高犯罪刑度,不仅有助缩短私人法益受损与现行犯罪成本的落差,更具强化台民主防卫机制的功能。
“法务部”的书面报告中则指出,民进党“立委”所提修法草案中第2条第2项、第3项规定经济间谍行为与境外敌对势力的定义,未具体规范违反经济间谍行为的法律效果,能不能达到保护营业秘密的目的,建请再酌。
而在行为上,以“搜集、刺探、交付或传递”等4种侵害行为样态,是参考“国安法”,但这与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1第1项中所列“窃取、侵占、诈术、胁迫、擅自重制或其他不正方法”样态不同,考量经济间谍行为保护的客体同样是营业秘密,有没有必要在同法中引进不同的禁止样态,及对营业秘密保护是否充足,建请再酌。
修正草案第13条之2,并未保留原法的“域外使用罪”,对于无法证明行为人是为境外敌对势力侵害营业秘密,只能证明该人是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而侵害营业秘密者,将无法适用原规定加重处罚,对营业秘密的保护恐有不足,建请再酌。
刑责部分加重为“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未区分遭侵害的营业秘密重要性对“国家安全”、产业利益侵害的严重性下,是不是符合罪行相当原则,建请再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