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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县长当选人锺东锦。(照片:锺东锦脸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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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检署发言人、主任检察官庄佳玮。(照片:苗栗地检署提供) |
中评社台北12月20日电/苗栗地检署14日侦结起诉苗栗县长、大湖乡长、大湖乡民代表、大湖村长“四合一”现金贿选案件。检方经斟酌相关法规与法院判决后,20日下午也针对苗栗县长当选人锺东锦及谢姓及林姓大湖乡乡民代表当选人、傅姓大湖村村长当选人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台媒报导,选举期间,苗栗地方检察署侦办陈男身兼苗栗县长锺姓候选人、大湖乡长傅姓候选人的大湖乡联合竞选总部主委,涉嫌与丘姓女子、林姓男子,以每人新台币1千或2千元不等为代价,为锺、傅及谢姓、林姓大湖乡民代表候选人、傅姓大湖村长候选人贿选。检方14日侦结,将涉及“四合一”现金贿选的陈男、丘女、林男3人依行贿罪嫌提起公诉。检方经斟酌相关法规与法院判决后,今天下午也针对锺姓苗栗县长当选人、谢姓及林姓大湖乡乡民代表当选人、傅姓大湖村村长当选人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苗检指出,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0条第1项第3款规定,当选人有同法第99条第1项之“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之行为,检察官得以当选人为被告,向该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苗检说,且多数法院均认为此处“当选人”不以当选人本身自为者为限,如当选人对其亲友、或竞选团队成员之贿选行为,有共同参与、授意或同意等不违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属当选人之共同贿选行为,有台湾高等法院2019年度选上字第2号民事判决意旨为参考。
苗检指出,甚至即便非竞选团队成员,若买票者实质上从事为候选人助选之活动,也无以排除其等间有为使上诉人当选之目的而共同贿选之可能,不以证明贿款来自候选人本人为必要,也有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2020年度选上字第5号民事判决意旨为参考。
苗检说,因此,地检署既已认定陈男等3人有共同贿选之犯罪事实,陈男又身为锺姓苗栗县长当选人之大湖乡联合竞选总部主委,依据上开法院见解,自应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苗检强调,对于候选人本人及其选举重要干部、桩脚或亲友等共同所为严重破坏选风之不法行为,决不宽贷,除就贿选者提起违反选罢法之刑事起诉外,并对当选人依法向苗栗地方法院提出当选无效之民事起诉,以维护民主、法治之基本价值,全力净化选风。
锺东锦日前由竞总发声明表示,锺竞选时就发起连署,呼吁同阵营者绝不能买票,全案与候选人无关,请司法单位尽速调查,端正苗栗选风。总部执行长徐廷琮并强调,陈姓涉案人纯属个人行为,因而牵连团队,实在很无辜,希望司法单位厘清真相,还团队一个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