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7月21日电(作者 金永明)2016年7月12日,常设仲裁法院发布了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该裁决极大偏袒及超越菲律宾诉求,严重缺失公正,令中国政府和人民极度愤慨。大家普遍认为:仲裁员利用其职权,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严重错误,超越权限,是一个海洋法史上的恶例,违反国际法治正义,包括不仅无法解决中菲南海争议,相反使争议更为复杂,并损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损害《公约》成员国自主选择争议解决方法的权利,应该受到严厉谴责。
一、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的核心内容
仲裁庭将菲律宾提起的15项请求,分成四类进行裁决。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对当事双方在南海的权利和义务渊源,以及《公约》对中国在所谓的九段线(断续线)内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效力作出裁决。
仲裁庭裁定中国在《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以外,不存在对“九段线”内海域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基础。
理由为:第一,仲裁庭认为中国对资源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与《公约》对权利和海洋区域具体化的划分不相适应,即使中国在南海水域范围内对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在《公约》的海洋区域系统不相符合的范围内,已经随着《公约》的生效而归于消灭。第二,中国历史上在南海海域的航行和捕鱼反映的是公海自由而非历史性权利的行使,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历史上对南海海域行使排他性的控制或者阻止了其他国家对资源的开发。
(二)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某些被中菲双方同时主张的岛礁能否被恰当地定义为《公约》下的岛屿、礁石、低潮高地或者水下地物。
仲裁庭裁定南沙群岛的所有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包括太平岛、中业岛、西月岛、南威岛、北子岛、南子岛)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同时,仲裁庭认为,《公约》并未规定如南沙群岛的一系列岛屿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产生海域区域。
理由为:仲裁庭依据《公约》第121条的规定,对岛屿的权利主张进行了极度严格的解释并提出了岛屿的新三要件:岛礁的客观承载力;在自然状态下是否能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不依赖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