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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论粤港澳大湾区的涉外法治创新 | |
http://www.CRNTT.com 2024-12-26 00:05:42 |
四、大湾区涉外法治创新的意义与展望 涉外法治既可以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也可以是国际法治的一部分,是国际法治在一国国内的体现。⑲我国的涉外法治建设一直与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与全面深化改革同步的涉外法治创新,是推动大湾区迅速发展的重要法宝,是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的法治典范。 《大湾区规划纲要》发布五年来,以涉外法治创新为先导,大湾区从科技强区、企业强区,再到产业强区,不断激发着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模式。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了进一步的战略部署。作为“一带一路”的枢纽,大湾区理所当然地走在了中国链接国际、走向世界的涉外法治前沿。未来,应进一步发挥大湾区涉外法治的先锋示范作用。 其一,继续创新涉外立法方式,不断拓展法治融合渠道。在跨法域治理中进行中央统筹、立法协同与协调,是大湾区发展的现实需求,近些年已经为大湾区的法治融合贡献了重要力量。但是,大湾区的战略规划具有长期性,发展目标具有多重性,要完全实现总体的规划目标,仍然任重道远。鉴于目前针对大湾区的许多法律规范还较为笼统,不少制度规范的法律性质与彼此关系不明确。未来,需要继续创新大湾区的涉外立法方式,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不同法域内外、不同法系对接与落实的多重复杂关系。既要克服制度壁垒与法制障碍,坚持中央政策的统一性,也要保留地方政策的灵活性,不断推动不同制度与不同法治形态的优势互补。 其二,加强区际协议落实,创新区际责任的追究机制。目前,中央政府牵头与粤港澳三地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粤港澳三地或粤港、粤澳、港澳等两地政府间的区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同于国际条约,亦不属传统的地方性立法,也不等于传统上下级的央地关系,对于违反区际协议的行为,目前不能适用内地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进行复议、监督或提起诉讼,既不能进行传统的行政追责,也无统一司法机构可以受理相关诉讼,亦不能适用国际责任法。因此,未来如何界定这类区际协议的法律地位,如何保障区际协议的权利义务落实,如何追究违反协议的地方政府或特区政府的责任,有待实务及学术界的进一步探索、研究和确定。 其三,进一步完善跨境行政合作与司法协作,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合作与司法协作事关大湾区营商环境建设的一体化推进,防止行政权滥用、不正当干预市场或设置其他权力障碍,促进司法公平、公正与效率。为此,应进一步在大湾区内探索更高效、便捷的行政合作机制与司法协助机制,提升行政和司法互助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与交流,继续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的建设,包括融合港澳司法实践有益经验,不断创新涉港澳商事纠纷诉源治理机制,针对特定类型案件推进立案前调解机制、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防范与惩戒虚假调解等方式,完善促进调解机制和“诉非衔接”机制。此外,还要弥补粤港澳三地在刑事司法协作上的不足,探索在大湾区建立一体化的刑事司法协助规范与机制,进一步加大“一国两制”下粤港澳的司法合作力度与效率。 其四,进一步促进粤港澳三地在国际化水平上的协调发展。在粤港澳三地间,港澳的国际化水平高于内地。因此,在大湾区未来的法治建设中,还需要继续完善内地加入的条约与港澳地区加入的条约之间的衔接措施,进一步协调条约、区际协议立法以及各法域的本地法/地方规范性立法之间的规则适用、标准对接与制度融通问题。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进一步加大珠三角九市的开放力度,与港澳携手,结合“一带一路”法治化的目标,加快大湾区的整体国际化步骤,健全本国海外利益保护机制的同时,参与引领国际规则制定,积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重大研究专项(批准号22VHQ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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