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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以来香港与内地区域性合作机制:概况、成就与前瞻
http://www.CRNTT.com   2021-11-24 00:19:29


  中评社╱题:“回归以来香港与内地区域性合作机制:概况、成就与前瞻” 作者:张建(上海);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港澳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统战基础理论上海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

  【摘要】回归以来,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香港与内地不同区域加强合作,建立了粤港、沪港、泛珠、京港、深港、闽港和川港等合作会议机制。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特点和优势,香港与内地的区域性合作方式和重点有所不同,以达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香港与内地的区域性合作机制深化了香港与内地的合作范畴、促进了内地和香港的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了内地的城市治理水平、增强了两地青少年交流交往交融的规模和品质以及推动了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从未来发展前景来看,香港与内地的区域性合作机制仍会扩展和深化。中央仍大力支持香港与内地开展更广泛的合作,香港加强与内地合作才能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不容否认的是,香港与内地的合作还面临香港社会的民粹情绪、两地矛盾以及竞争心理等因素的影响。

  一、香港与内地建立的区域性合作机制

  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特别是2003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签署以来,香港与内地省区市层面的政府共同推动、建立了多个地区性合作机制。截至2019年年底,香港特区政府与内地建立的区域合作机制包括︰粤港合作联席会议机制、沪港合作会议机制、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京港合作会议机制、深港合作会议机制、闽港合作会议机制和川港合作会议机制。

  (一)粤港合作联席会议机制

  粤港合作是香港与内地之间最重要的区域合作机制。1998年3月30日,由广东省常务副省长与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共同领衔的首次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在广州召开。此后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由广东省副省长与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共同主持,在广州和香港轮流召开。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升格为由两地行政首长共同主持,仍然轮流举办。2010年4月,广东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粤港合作框架协议》,明确粤港合作的重点领域,构建珠海横琴新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新区三大合作平台,促进粤港两地共同打造更具综合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和世界先进制造业、现金服务业基地。这是首份经国务院批准、以协议形式实践香港与内地省市之间区域合作的纲领性文件。目前,粤港合作机制已经形成三个层级,分别是广东省省长和香港行政长官层面的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广东省分管副省长和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层面的粤港合作工作会议以及粤港合作联络办主任会议(粤港合作联席会议下设“粤港合作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联络办分别设在广东省港澳办和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另设立若干专责小组,负责对各专题合作项目的研究、跟进和落实。

  (二)沪港合作会议机制

  作为国家两大国际金融中心,沪港合作是香港与内地合作的一项重要机制。沪港经贸合作会议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内地城市最早与香港建立的合作机制,是香港与内地省市(直辖市)一级正式建立的重大合作机制之一。2003年开始实施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CEPA),上海与香港在CEPA框架下建立了沪港经贸合作会议机制,在多领域开展全方位合作。五次沪港合作会议,沪港双方在数十个领域达成合作共识,签署了十多个合作协议。在沪港合作会议机制下,沪港金融合作成为重要特色。沪港金融主管部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2010年和2016年分别签署了《关于加强沪港金融合作备忘录》、《关于深化沪港金融合作的协议》,确定了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产品、金融人才、金融科技以及金融监管六个方面加强合作的重要领域。

  (三)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

  泛珠合作是由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9+2”)共同推动成立的一个重要的区域性合作交流平台,泛珠合作包括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和经贸合作洽谈会两大平台。根据“9+2”签署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为保证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推行,设立内地省长、自治区主席和港澳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由“9+2”各方轮流承办,研究决定区域合作重大事宜,协调推进区域合作。另外,在合作框架内还有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部门衔接落实制度、日常办公室工作制度。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向更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范围发展。

  (四)京港合作会议机制

  北京和香港都是具有特殊地位和功能的中心城市,在国家深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9月,召开了京港两地高层会晤暨京港经贸合作会议第一次会议。该机制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为京港两地行政首长高层会晤,不定期举行,确定合作的原则等重大问题;第二层次会晤由北京市一位副市长和香港特区财政司司长主持,负责确定具体合作计划,幷督促落实;第三层次会晤由双方的联络办公室主持(北京方面的联络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港澳办和商务局,香港特区方面的联络办公室设在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交流合作计划和筹备各类会议等工作。自“京港经贸合作会议”机制建立以来,京港两地对口交流合作渠道畅通,各重点领域的交流合作取得了较好效果。2018年10月,京港合作会议第四次会议召开,双方就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城市管理等八个范畴达成合作共识。

  (五)深港合作会议机制

  深港合作会议机制是粤港合作框架下的合作制度。深港合作会议是两地政府研究推动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双方高层总结合作成果、研究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合作方向,由深圳市长和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共同主持。2004年6月,第一次深港合作会议在香港举行,双方就口岸、基建、旅游、物流、工商专业服务、高科技合作、金融、法律、环保、教育及公务员交流等领域达成合作共识,幷在会后签署了《加强深港合作备忘录》以及8份合作协议书,涵盖范围包括法律服务、工业及贸易、投资推广、经贸交流、旅游、科技及高新技术等。此后,深港合作会议每年一次在两地轮流举行。

  (六)闽港合作会议机制

  2014年11月19日,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与由福建省副省长郑晓松率领的福建省代表团在香港进行会面,双方同意成立闽港合作会议,分别由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分管港澳和商务事务的副省长领导。闽港合作会议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分别由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2015年1月双方在福建举行闽港合作会议第一次会议,2016年在香港举行闽港合作会议第二次会议。2018年11月28日闽港合作会议第三次会议在福州召开,就“一带一路”建设、创新及科技合作和青年交流等内容签署了3份合作协议,幷就加强10个领域的交流合作达成共识。签署的3份合作协议,包括《关于闽港携手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合作协议》《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香港科技园公司创新合作框架协议》和《关于香港青年武夷山生物多样性保护实习计划的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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