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在台实施具体政治架构
首先,牢牢掌握中央对台全面管治权,需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中央政府与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关系属中央与地方关系。
台湾与祖国的统一涉及中国国家主权完整,属重要宪法情况的变化,中央应考量修宪或重新制定宪法。在中国政治发展历程中,一国两制的国策虽为处理台湾问题出发,却在实践上先行适用于香港、澳门回归,现行宪法虽预设特别行政区空间予以台湾地区,但考量台湾经济体量、人口、国际地位、两岸统一的历史意义都比香港、澳门更形重大,有重新检讨宪法内容是否能完整规范台湾地区的必要。在此检讨过程以及可能的修宪与重新制定宪法,借鉴香港、澳门基本法研拟历程及经验,应尽可能遴选台湾地区代表性人物、意见领袖与法政专才,加入中国宪法变动的讨论。
其次,在统一前及统一后,均可在中央层级开放主张统一的爱国台湾同胞参与政治协商,担任一定政治职务,统一之前即可设置国家统一委员会,吸收台湾重要人士参与,协商统一大计及统一后台湾治理方案。台湾同胞同样作为中国公民,因台湾问题悬而未决,岛内居民长期无法参与祖国大陆政治生活,面对台湾地区长期与祖国大陆政治隔绝的悲情心理,以及台湾同胞期盼“出头天”的政治参与热情,中央机构或各省市机构可开放台湾同胞担任相应政务职务,参与国家治理。中国共产党应开放台湾同胞自愿申请加入组织,台湾同胞作为中国人,有权加入中国的执政党,有利提升台胞对祖国向心力和忠诚度,并在统一后成为台湾治理的基础政治力量,有利台湾统一后长治久安。在两岸统一前后一定时期的特殊状况下应思考如何教育、训练及提拔台湾同胞担任治台干部,应尽早在台进行政权建设,尽可能培养更多更精干的爱国爱台的治台团队。各民主党派参政党也应开放台湾同胞入党,尤其台盟应转型为以岛内台湾同胞为主的参政党派。在公职、党职的加入与纪律方面,研拟特殊条例规定,因应统一前后台湾发生的政治变动。
第三,台湾同胞得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香港、澳门免除兵役负担,台湾地区战略地位特殊,吸收台湾同胞加入解放军,有利台湾统一后的防卫。开放相关条件,欢迎台湾同胞自愿参与解放军,与大陆居民一样,台胞有资格一同报名参与征兵测验,落实同等待遇。
第四,统一前制定台湾基本法,统一后治理台湾有法可依,治理台湾必须要依照中国宪法及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参考香港澳门基本法起草制定经验教训,台湾基本法条宜有台湾特色,条文宜细宜清晰,法律宜执行。比照香港、澳门实施经验,在台湾基本法草拟过程中,吸收台湾同胞加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尽可能纳入台湾各界意见,起草委员会成员由中央遴选及台湾社会各界协商产生。
第五,台湾人民权利应尽可能保障。在财产部分,关系台湾同胞重要民生议题,建议在统一前尽早确立,尤其是新台币与土地所有制度。台湾人民因历史原因,在日本殖民与国民党统治期遭遇多次经济压榨,故对统一怀有经济上的疑虑,在于其特别珍视辛苦所得的新台币票面价值,尤为担心是否因两岸统一而失去。其与人民币或统一后台湾新发行货币之间汇率计算,塑能尽早确定并对台宣传,不仅在统一前能瓦解台湾社会抵触统一心理,在统一后更能稳定台湾民心。土地所有制度的规划与对台宣传亦然,建议仍实施土地私有制,确保台湾同胞身家安稳。当前台湾地区社会保险岌岌可危,多项社会保险皆因人口变化、经济衰退与台湾当局运用失当,有破产危机,建议中央正视该议题,统一后,给予农民、劳工等群体的社会保险尽可能维持退休基本状态,军方、公务员、全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等则不必照价支持。尤其重要者,中央得强调新台币汇率转换、土地私有权以及社会保险皆属于统一方案的国家优惠政策,对台独分子不适用之,以此宣传瓦解“拒统”势力对抗心态,在统一后实施显现国家法律权威,严肃惩戒数典忘祖、分裂国家与背叛祖国的台独分子。
在民主及个人权利部分,在不抵触国家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持现状。台湾地区实施1946年南京《中华民国宪法》,虽经七次“修宪”仍保留大量人权保障清单条款,通过民选议员质问官员、媒体舆论监督、言论自由批判与法院审判等方式保障,统一后台湾地区人权范围除抵触国家安全外,最大限度保留台湾同胞个人权利不变,对于台湾同胞长期习惯的政治生活不至产生重大影响。至于台独活动或其他违反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的行为,在统一后的清算斗争当中可以进行广泛政治宣传、确立典型案例,在广泛的政治教育后台湾同胞将有明确认识自由权利的边界。
第六,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职权,以中央驻台机构体现。中央在台湾可成立中央派出机构,名称可考虑设置中央政府驻台办,并有实质行政功能。考量香港、澳门主权回归治理经验,因应两岸统一后台湾可能出现的国家安全隐患与国际政治局势变化,设置台湾地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中央派官员出任,重点防范台独,清除台独势力,以策台湾长治久安。外交方面,设外交部特派员公署。特别重要的是,统一后台军必须解散,台军中拥护国家统一者,可吸收加入解放军。解放军在台设驻军司令部,陆海空军及火箭军均必须在台驻军,保卫台湾安全及祖国安全,形成东南沿海战略安全屏障。外交及军事机关为中央专属职权,并可依法授权台湾地方行使部分职权,或提供协助。两岸统一后,台湾地区在一定时期需要进行对台独的法律责任追究,历史批判与去台独化工程,重建中国史观,建立中国认同。
第七,台湾选举可参考香港修改过的新选举制度,形成有台湾特色的选举制度。统一前即成立台湾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对台湾必要选举进行准备。政府体制架构以中央全面管治权为基础,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首长由协商及选举产生,中央政府认命,政府高级管治团队由台行政首长挑选提名,由中央政府审查任命。1996年起李登辉以民主化为名,实质推动台独,至今形成强烈劣质民主文化,也造成金权政治与选举不良风气,政客追逐选票倾向民粹主义,形成偏激及极端的政治生态。故不建议统一后台湾地区由台湾民众普选行政首长,但行政首长其管治团队虽由台湾人产生,但相关人士必须由中央政府挑选审查及任免,相关程序必须经过中央严格审批,并且在选前进行资格审查,当选后也应由监察机构监察。
第八,议会采取两议院:一个根据各乡镇市区各1名议员产生,代表各基层行政区民意;另一院根据各县市居民人数比例产生,具有民意比例代表性,两院制议会在各国政治经验中较为温和,避免产生极端政治倾向,复杂的议会运作也使本地立法较为谨慎,同时平衡区域发展。
第九,中央对台湾地区考选铨叙机构与监察机构保留人事权,这些重要机构首长为中央派驻官员,以显中央实质权力,掌控台湾治理人才实质考评及奬惩权。根据香港、澳门管治经验,考选铨叙涉及公务员及议员的资格铨定审查、薪资发放与退休抚恤管理、候选人资格审查及公务员考试,由专门机关掌握考核审查权,并考量台湾地区面对统一前后的政治社会必然有一定时期存在混乱,对于国家政策与祖国忠诚也需教育,故公职人员的入口由中央保留人事主导权,可以调整相关政策并监督落实。监察机关在台湾地区长期流于表面,但在审计制度上发展相对完备,统一后设置监察机构可仿照香港、澳门廉政公署,对于官署与私人机构腐败问题赋予调查权,考量统一后台湾地缘战略地位,必然有人仍与外部敌对势力存在联系,在资金与政治关系中若可能存在出卖国家利益、违反国家忠诚的行为,以及一国两制下滋生的腐败问题,故中央对台湾地区监察机构也保留人事主导权,并能够起到主导联系跨域反腐败功能。
第十,终审权和审判权归属台湾地区,但中央保留检察部门人事权,检察部门首长为中央派驻官员。司法审判配合一国两制实施,划归台湾地区负责案件审判,中央依照香港、澳门模式保留解释宪法及法律权力,可以通过基本法律规范的解释,避免台湾地区法院错误解读中央法律及台湾地区基本法律规范意旨。检察部门得与监察机构合并,形成刑事案件起诉、人权保障、反腐败与法律监督的专责机构,中央保留人事主导权,在统一后可以顺畅进行对台独活动的法律责任追究,同时在维护国家安全、反腐败领域上体现中央管治权。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2年3月号,总第29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