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国两制”下香港普通法制度的挑战与适应
回归之后,香港法制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特别行政区法制体系包括几个层面:香港基本法和部分全国性法律在港实施;香港立法会具有特区高度自治范围的立法权;基本保留了原有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和司法制度。由此,在香港原有法制体系与特别行政区法制体系的衔接上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在普通法司法区实施包括基本法在内的全国性法律,涉及中央法律与特区法律的关系;二是在“一国两制”的多法域格局中,香港与内地(中国主体)法域的关系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内地法对于香港法同样是异域法的外来法。香港如何应对新的挑战?如何处理不同法域的冲突和差异?
从法理上讲,在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其法律地位无疑高于特区本地法律,即特区本地立法如与全国性法律发生冲突,应作出适应性调整。同样,在适用判例法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判例中的普通法规范与全国性法律有冲突,也应作出适应性调整,而如果超出非特区自治范围的基本法解释,则可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释法。释法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既可以主动行使,也可以由特区行政长官或法院提请后行使。那么,人大释法是否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实践证明,完全不必担心。回归后香港先后发生五次人大释法(1999年涉及居港权;2004年涉及政制发展;2005年涉及特首任期;2011年涉及国家豁免权规则;2016年涉及公职人员依法宣誓规定)。每一次释法,都是因香港各界对基本法条款的适用存在“重大的法律争议”。人大释法对于厘清法律关系、全面准确实施基本法起了重要作用。当然,人大释法不会去推翻已经生效的香港判决,但一旦人大释法,香港法院必须依法遵循;在判例法的香港,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拘束力,而释法之前已生效的香港法院判决幷不受此影响,也就是说,在“一国两制”下,“人大释法”幷不妨碍香港普通法司法解释机制的正常运行。由此,反映了在普通法司法区实施全国性法律,是可以适应和衔接的。
三、“一国两制”下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兼容与完善
2022年11月,关于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违反国安法一案,围绕被告申请“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一事,又一次在香港引发了释法风波。法院方面认为,普通法要求程序公义,批准了被告申请;律政司以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为理据,上诉反对而被多次驳回;行政长官根据国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建议提请人大释法。在这个案件中,各方都依法遵循程序、依法行使职权,于法有据,无可非议。但鉴于国安法案件的特殊性,是否适合聘请“不具有香港本地全面职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幷无先例可循。争议涉及权利保护与国家安全的关系、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的关系等诸多法律问题。如何破解,最终提交中央。中央管治权行使的方式可以有多种,通过人大的立法解释来化解特区的司法难题,不失为一项重要的方式。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释法,非常及时,为香港特区处理国安法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幷为完善国安法执行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这次“人大释法”,明确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的法定职责,明确了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明确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在处理国安法案件中,对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认定职权。相信今后此类的冲突和难题还会发生,而追求程序公义和依法断案正是两地共同信奉的法治理念。
法的生命力在于其社会适应力。香港国安法引入了一些新的做法,如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权、律政司长程序介入权、香港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以及指定法官制度、不得保释原则等,这些规定与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有很大的差异。如何使香港国安法有效实施,需要在执法、司法和立法上继续跟进。一方面,在香港国安法实施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应提高对“一国两制”的认知,以及对国安法规范的理解;另一方面,香港立法会也需要结合原有法例及普通法原则,包括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相关法律,积极推进基本法第23条立法以及相关法例的修改,以完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依托“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香港普通法制度具有宽广的发展空间。
1、保持普通法传统的香港法治名片,有助于维系香港国际化角色的功能。回归以来,香港法官任用制度运作良好,继续优化法官推荐和法官聘用制度,有助于提升香港法院的国际认受度。其中也包括海外非常任法官的留任制度等。吸收其他普通法地区的优秀法官,体现合议庭的最佳组合,是香港司法获得国际社会高度认可的重要因素之一。2022年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亚太区域办事处在港设立十周年。这个作为解决国际民事和商事冲突的重要组织,选择继续落户香港,表明国际社会对香港法治抱有充分信心。普通法的多元和兼容度,有助于巩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也是香港继续保持其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保障。
2、优化普通法为基础的法治环境,有助于发挥其法律“超级联系人”作用。普通法的独特功能可以体现于多个平台和法域。如在香港与内地的不同法域之间,可以积极推进司法协助,在处理法律冲突、推进协调和保持衔接上不断完善;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可以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管理体系的法治水平,创新大湾区法治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国际交往和合作中,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香港普通法可以为不同法系国家的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对接和争议处理的法律服务。总之,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香港可以在法治领域更加主动地发挥“超级联系人”的独特作用。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3年2月号,总第30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