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传统制造业调整升级,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壮大产业规模。密切跟踪台湾先进制造业的发展趋势,围绕龙头企业有针对性地展开产业集群招商,加速上、中、下游配套企业的引进与衔接,延伸产业链条,扩大集群规模,做大做精拳头产品。大力实施品牌带动,加大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培育力度,引导和推动技术、资本等资源向优势品牌企业和产品集聚,扩大品牌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发展水平。
4.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港口物流基地
把握台湾服务业积极拓展大陆市场的机遇,加强与台湾服务业的合作,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吸引台湾高端服务业项目落户海峡西岸,在区内中心城市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促进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有机融合,全面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努力推动现代服务业上规模、成系统,不断增强中心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城市生活品位和服务建设海峡西岸能力。充分发挥中心城市临海优势和对外交通日益便利的优势,加强培育物流市场,以港口物流为龙头,区域物流为支撑,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推动国际物流、对台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努力培育电子信息为主导的产业物流供应链,加快物流信息化建设,促进物流企业集聚,扩大物流规模,形成立足于东南、服务于海峡西岸乃至内陆腹地的现代港口物流基地。
(三)在扩大对台交流上探索新路,率先应通尽通,突出以通促融
1.构建两岸要素往来的通行区
积极探讨和大胆试行两岸贸易和人员等要素往来便利化管理办法,推动两地海空客货运直航更加便捷,使两岸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更加顺畅。推动两岸交流从“大三通”(通邮、通航、通商)发展到“新四通”:经贸合作畅通、基础设施联通、能源资源互通、行业标准共通,促进生产要素双向流通;闽台合作从“小三通”到“小四通”:通水、通桥、通电、通气。如以平潭岛建设开发为重点,促进经贸交流和各类要素的直接双向流动,幷在设立对台综合试验区以及台湾商品的市场准入等方面争取中央更多的政策支持。
2.构建两岸共同市场试验区
在两岸签署ECFA后,虽然遇到一些政治障碍,但不能因噎废食,依然需要努力继续推进,更需要一个分阶段实施、不断补充和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福建可作为ECFA的特定先行先试区域,在ECFA实施过程中,先行实施某些可行性的项目和条款,为ECFA的补充协议和全面实施探索途径,积累经验。如在两岸金融合作以及台湾服务业市场准入等方面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试行两岸金融机构设置及信贷、汇兑、结算的开放,放宽汇率、税率、利率限制,全力打造“两岸融合发展的示范区”。
(四)在争取台湾民心上探索新路,深化交流交往,着力以情促融
构建两岸共同市场福建试验区,应积极开展亲情乡情延续工作,深化寻根谒祖、信俗交流,联络血脉亲情,促进心灵契合相通,打造两岸同胞融合发展的示范区。进一步做好台胞服务工作,对台胞在本地置产置业、就学就业、居住生活等实行居民待遇,鼓励常住台胞融入社区生活,参与社区服务,依法支持在当地投资、工作、生活的台商、台湾专业人士和优秀人才加入群团组织。提升与台湾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俗、宗教等方面交流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做好台湾人民工作,促进两岸民间交流和情感融合,努力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共筑“中国梦”。
三、福建探索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政策措施
福建探索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政策机制,就是要在扩大对外开放、深化体制改革和加强交流合作方面探索新路径,打造新模式,建立一整套适应科学发展、体制创新和融合发展的全新的政策机制。因此,应充分利用福建特殊的对台区位优势、工作基础和中央的政策支持,在进一步落实“同等优先、适当放宽”政策的基础上,把探索新路工作融入对台总体政策框架中,有步骤地让一些带有探索性的经济贸易合作议题在福建先行先试,发挥“政策试验”的功能。
(一)提供便利的投资合作条件,健全投资开发建设机制
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提供更加优惠和便利的投资环境,形成更加有利于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投资机制。
1.财税支持政策
在国家产业布局和规划上,优先安排国家重大项目在区内布点,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财政配套支持,采取如投资补贴、财政贴息贷款等相关优惠措施,吸引各类资金参与建设;对投资鼓励类项目,享受15%所得税优惠税率;对投资电子、机械等重大项目,免征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非台商投资区范围,比照台商投资区执行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自台湾进口商品所征关税返还,成立有关产业发展基金,或设立两岸合资的“海峡投资基金”,拓展融资渠道。
2.土地审批政策
重新梳理土地收储机制,赋予灵活的土地政策,推动台商投资区扩区,将更多地区纳入台商投资区范围,形成一个更大范围的台商投资区,其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资源部单列解决,一次性下达、封闭运作,定期考核,可有效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用地瓶颈问题,增强承接台湾产业转移的载体功能,从而为吸引台湾大资本、大项目的落户创造条件;对台商工业用地实施优惠价格政策,或采取若干年税收返还政策;生产性台资企业利用原工业厂房发展服务贸易类项目(不包括商业开发),免补缴土地出让金。
3.项目审批政策
进一步简化台资项目审批内容,涉及国家产业政策持股比例要求的,放宽为允许台商控股;对台湾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在有关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于涉及国家宏观调控的项目,可采取个案审批,优先安排;放宽台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将研发经费投入比例、研发人员比例标准适当下调。
4.台商准入政策
对台商投资视同内资,享受内资待遇,从事零售、餐饮、商业经纪与代理、旅馆业、租赁服务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等无须外资审批,实行登记制,幷参照内资企业进行年检;放宽台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允许台商以独资或控股的方式投资机电等产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享受大陆同类企业相同政策;开放基础设施、市政公共事业和服务贸易投资领域,鼓励台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幷取得经营特许权等;鼓励台湾投资者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对台资农业企业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实行开放的服务贸易政策,增强福建综合服务功能
努力推动服务业发展,增强综合服务功能。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相应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以吸引台湾企业来区内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
1.金融业开放政策
健全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金融业务创新体系、金融人力资源体系和金融法规政策体系,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深化对台金融合作,打造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一些带有“试验性”的政策,可在福建试行操作,总结经验后再推广至其他地区;进一步扩大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推动互设兑换网点,增加兑换品种,提高兑换限额,扩大兑换对象;支持对台贸易直接采用人民币结算,与台湾地区银行直接采用新台币结算两岸通汇业务,无须兑换成美元间接计价通汇;采取股份制形式,与台湾共同合资建立农业合作社、农业信托或农村银行。
2.商务物流政策
降低台湾经销商、代理商以及物流、仓储企业的准入门槛,为台商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台湾投资者可以组织举办台湾产品展览、展销活动,设立产品展位,鼓励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境外展览业务;鼓励台商设立物流企业,利用台湾资金、设备和技术参与物流设施的建设或经营,支持台资物流企业注册的货代公司同时经营货代和货运业务;台商在区内设立的水上运输企业,允许台商控股或独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
3.其他服务业开放政策
积极承接和吸引台湾各类服务企业前来投资设点,开办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放宽准入条件和进入范围:放宽台资股比限制,鼓励台商独资设立船务公司、船代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以独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台湾经济行业公会以及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批准可在区内设立办事机构;台湾地区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经批准可以设立科研分支机构和科研示范基地,台湾同胞投资者在企业内部设立研发中心,可按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的形式予以核准登记;取消台资卫生保健机构投资总额限制,鼓励台湾的医疗机构合资、合作兴办医院,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门;根据企业的生产需求(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培育应用型的技术人才,建立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职业教育,引进台湾优秀的职业教育资源和人才,为社会提供台湾优秀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信息咨询,幷允许台湾投资者独资开办职业教育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条件成熟后再开放其他办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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