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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果如柯所呛:检方就是要继续关押
http://www.CRNTT.com   2025-01-03 11:01:14


 
  但即使是抗告成功,依照民进党当局的意旨,台北地检署仍然将会提起抗告,如此将无完无了,最终还是“胳膊拗不过大腿”,正如柯文哲说呛,民进党当局就是要继续关押“阿北”,不让他在社会上“趴趴走”,带领民众党与民进党“对着干”,并在“二零二六”地方选举与“二零二八”大选中,痛改前非,诚心进行“蓝白合”,实现“下架民进党”。
  
  不过,检方只可以声请“继续”羁押柯文哲,却不能声请“永远”羁押柯文哲。这是因为,羁押会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但被告还没受到有罪判决,因此羁押的期限自然不应过长,否则不仅过度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也有“未判先罚”的疑虑。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分别订有羁押与延长羁押的期限,另外《刑事妥速审判法》第5条也订有羁押期间之上限。
  
  在柯文哲被起诉前的羁押禁见,是属于“侦查中羁押”。侦查中羁押的期限依《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是两个月,只能延长羁押一次,而且延长羁押的期限也是两个月。换句话说,侦查中被告最多会被羁押四个月。
  
  柯文哲现在面临的是“审判中羁押”。审判中羁押的期限依《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是三个月,延长羁押次数会因触犯罪名轻重以及审级不同而有异。而延长羁押的期限则是两个月。就触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三审的延长羁押次数分别是三次、三次、一次。而触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三审的延长羁押次数《刑事诉讼法》上并无规定,因此原本是无限制,但《刑事妥速审判法》立法后则于该法第5条规定,第一、二、三审的延长羁押次数分别是六次、六次、一次。此外,为避免羁押沦为无限期侵害被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刑事妥速审判法》第5条另规定,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开始,被告受羁押的期限不能超过五年,如羁押已满五年,就一定要释放被告(此规定只是不得继续羁押,但未来如果判决有罪确定,该被告仍然要进监狱服刑)。
  
  在台湾地区的司法实务运作上,有时候上级法院认为下级审法院调查不够清楚时,会将案件发回更审,此时依《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羁押的次数会重新计算。举例来说,第二审原本已羁押三次,如果上诉第三审被发回更审,此时羁押次数重新计算,也就是轻罪部分又可再羁押三次。
  
  因此,如果确实是政治介入司法的话,柯文哲有可能会被“继续羁押”下去,但总有个期限。看来,有个当局将会用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运用“发回更审羁押的次数重新计算”的战术,力图“继续羁押”柯文哲,直到《刑事妥速审判法》的“不能超过五年”为止。而届时“二零二八”大选已经过去,就算让柯文哲出来,民进党和赖清德也已经“过了海就是神仙”了。
  
  其实,柯文哲的智商157仍然有缺失。昨日在台北地方法院重开羁押庭前,邱毅曾经“献计”,柯文哲可以放空绝食,置之死地而后生;而“小草”也埋锅造饭包围北院北检,把被动形势转成主动。国际新闻冲上排行榜,看台湾司法大丑闻。这一来急的不是柯文哲和民众党,急的是赖清德和司法。但遗憾“阿北”错过了这个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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