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交距离措施,如无意外,如果疫情仍然稳定地呈向下趋势,我们真的很希望——我相信各行各业都很盼望——可以在四月二十一日开始分阶段放宽,所以我们不会随意又再收紧,因为措施已经持续三个月,对于各行各业、对于市民日常的社交活动,都已带来很大影响。
第二个问题,相信都是在座很多记者关心的问题,所以我会回答得比较详细一些。特区政府已经在昨晚发出了两份新闻公报,一份是本人对于两位法官辞任的看法,另一份是政府发言人对于在英国下议院进行了一场辩论,即有关香港法治和英国法官参与香港审讯的立场。我留意到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亦发出了一个声明,我的声明和张举能的声明大致上都觉得这两位在职的英国法官——他们仍然是在职的英国法官,即韦彦德勋爵(Lord Reed)和贺知义勋爵(Lord Hodge)——他们的辞任令我们很遗憾,当然我亦表示很失望。我在该新闻公报中已经大体上说了政府对于这次辞任的看法。正如我所说,对于法官选择辞任,我即使身为委任者——行政长官是委任所有各级法院法官的权力来源——但我都不能够阻止别人辞职,所以我只是说我们没有办法,我们都会无奈接受他们两位辞职。但对于任何将两位法官辞职跟《香港国安法》拉上关系,或跟香港市民行使他们的人权自由拉上关系,我们强烈反对,亦提出了一些反对意见。不过,尽管他们辞职,容我在此亦感谢这两位分别自二○一七年和二○二一年首次开始服务终审法院的非常任海外法官。
在此,我想就我昨天的新闻公报再作重点补充,有以下几点:
第一,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是在《基本法》第二条开宗明义订明,属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原则,所以是放在《基本法》第二条,属于总则部分。
第二点,回归之后,香港所有事务都以《基本法》为依归,跟《中英联合声明》没有关系,而就着司法机关,因为要按着独立司法审讯权而得到保障,《基本法》有非常详细、清晰的条文,由《基本法》第八十条一直到《基本法》第九十六条,都是关于司法机关,其中比较重要的条文——其实每一条都重要,不过我重点指出这几条——包括《基本法》第八十五条,香港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第二条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行政长官任命法官,需要根据一个独立委员会的推荐,亦即现时法定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另外一条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八十二条,终审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这亦是援引条款,让很多位在海外其他普通法管辖区非常优秀、非常显赫的法官,自回归以来接受行政长官的委任,出任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这些同样在香港法院服务的非常任法官,都是独立参与进行审判案件,从来没有受过任何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