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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论粤港澳大湾区的涉外法治创新

http://www.CRNTT.com   2024-12-26 00:05:42  


 
  (一)“一国两制”涉国内法国际法的双重效力

  “一国两制”是大湾区法治框架的基础。“一国两制”的方针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由1982年《宪法》明确纳入,而“一国两制”所包含的一个中国原则,却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政府成立的最初,并在国际法上也具有重要效力。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成立当天,即对外宣布了一个中国的原则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随后致电联合国,声明国民党当局“已丧失了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法律的与事实的根据”。这是在同一国际法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政权取代旧政权。从1950年开始,苏联等一些友好国家即要求联大审议“中国代表权问题”,但一直被美国等西方国家阻挠。1971年,美国抛出“双重代表权”提案,妄图在联合国制造“两个中国”,最后以失败告终。③

  1971年第26届联大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将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④这标志着一个中国原则正式成为国际法规则的一部分,是新中国与各国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反对外部势力干涉的法理依据。此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分别于1971年,世界卫生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分别于197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分别于1973年,均恢复了新中国政府的合法席位和权利。世界银行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家农业发展基金等也在1980年完成了这一席位调整。⑤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中国政府最早提出、联合国决议所确认的一个中国原则,1982年的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一国两制”方针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并在1990年和1993年分别通过了香港和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83个国家在一个中国的基础上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⑥这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有涉及国内法国际法的双重效力。大湾区对粤港澳融合的规划及建设,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进行了理论结合和实践探索。

  (二)区际合作协议的跨法域性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曾指出“中国的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国家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宪法的某些具体条文不适用于香港,主要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规定”。在基本法实施阶段,全国人大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也指出,“宪法有关社会主义制度方面的规定,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施行。”但是,如何落实这样的法治逻辑,在世界范围内并无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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