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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论粤港澳大湾区的涉外法治创新

http://www.CRNTT.com   2024-12-26 00:05:42  


 
  大湾区的区际协议立法模式也被理论界归纳为立法协同模式。但是,对于立法协同的具体含义,学界也有不同看法。有学者从概念上区分了“立法协同”与“协同立法”,认为粤港澳大湾区语境下的“立法协同”指大湾区各个主体包括中央通过立法方式对湾区发展的法治环境进行协调式的构建,并特别强调中央统筹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因而区别于“协同立法”,因为后者仅指地方间的立法协调。⑪笔者认为,大湾区的涉外立法创新,既包括立法协同,也包括协同立法或是立法协调,是一种系统观念指导下的统筹立法模式。

  (二)创新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规则

  区际法律冲突并不是大湾区独有的问题,也不是现代法律制度背景下才有的问题,而是泛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存在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自秦朝以降,中国一直单一地适用内域法来调整法域之间利益冲突和法律冲突。⑫但是,粤港澳三个法域各自有其立法权、司法权与终审权,而中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均未规定一个中国原则下不同制度、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如何化解。

  目前,大湾区的区际法律冲突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粤港澳三地均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使得大湾区的区际法律冲突并非国际法律冲突。二是,港澳地区的法律制度受殖民宗主国影响。香港承袭英国法,属于普通法系;澳门则承袭葡萄牙法,属于大陆法系。因此,粤港澳三地不仅是三个法域,还是三个法系。不论粤港澳三地,还是粤港、粤澳两地均存在法律冲突可能,港澳两地之间也存在法律冲突可能。三是,粤港澳三地所属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并无法院可以超越三法域之上对终审判决的可能冲突加以裁判,或者说,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统一终审法院加以协调。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17条明确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⑬由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要用以解决中国与外国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上面的“参照适用”规定说明,中国把涉港澳民商事关系作为涉外民商事关系处理,参照适用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规则加以解决。目前,大湾区所涉区际法律冲突中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路径仍然是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热点。⑭

  由于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更大,内地与港澳之间尚未签署明确的解决刑事管辖冲突的统一协议或制定统一立法。但是,通常认为,港澳地区与内地之间在解决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时,并不直接适用“政治犯、军事犯不引渡”“双重犯罪原则”等这类解决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则规则。⑮现实中,三地之间主要通过高层协商、个案协查、警务合作、默契执法等模式加以协同合作。譬如,香港警方与广东警方已先后建立了高层定期会晤、情报交流、案件协作、联合行动、培训交流等合作机制,并联手侦破了一系列重特大跨境犯罪案件。依据粤港两地警务合作机制,自2000年到2021年间,广东公安机关已向香港警方移交港人通缉犯共184名。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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