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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论粤港澳大湾区的涉外法治创新

http://www.CRNTT.com   2024-12-26 00:05:42  


 
  条约是法律效力较强的约束主权国家的非“主权国家国内立法机关制定法”性质的涉外法治的法律渊源。⑩《大湾区规划纲要》强调,未来还要充分发挥港澳地区在国家对外开放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支持香港、澳门依法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名义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对外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和参加有关国际组织,支持香港在亚投行运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支持澳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加入亚投行,支持丝路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

  三、大湾区在涉外法治领域的创新实践

  大湾区的一体化,涉及多中心、多平台的同步共建,需要活力与秩序的动态平衡。党的十八大以来,大湾区的规划层次、紧密程度、开放程度不断走高,中央和三地政府间不断创新模式,促进内地、域外、国际的多层面规则对接与法治融通。大湾区的涉外法治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涉外立法创新

  涉外立法是涉外法治的基础,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键环节。大湾区的有权立法(含一般性立法与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所代表的全国性的中央立法主体,广东省人大及其省级政府、珠三角九市的市级人大和地方政府、港澳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及特区政府等地方性和区域性的立法主体。大湾区的法治建构首先始于涉外立法创新。

  从广东省提出大湾区的初步构想,到中央立法规划和支持,再到中央协同粤港澳三地签订区际协议,或是促成粤港澳互相间的三地或两地协议(含粤港、粤澳、港澳),多个有权立法主体创造性地通过中央统筹、地方落实,区际协同与协调的立法方式,构建起特色化的大湾区法律法规体系。

  2005年,广东省制定《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较早提出了划分“粤港澳跨界合作发展地区”的行动计划。该计划在国家发改委2008年发布的《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得到支持,形成了大湾区的雏形。2016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携手港澳共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世界级城市群”。2017年香港回归20周年之际,国家发改委协同粤港澳三地政府,在香港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运用区际协议的立法模式,开创性地拉开了以立法协同及协调方式来统筹推动大湾区建设的序幕。2018年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正式设立,并在8月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出任组长,时任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和澳门特首崔世安均担任小组成员。2019年2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大湾区规划纲要》。这是指导大湾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合作发展的重要的纲领性文件,系统规划了大湾区建设与发展的目标与方案,并将珠海横琴、深圳前海、广州南沙设为大湾区的重大合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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