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基本内涵及其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着成就,成为加强党的建设鲜明实践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了“两个责任”的内涵。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是党内监督的一项主要内容,进一步充实了责任落实相关党内法规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层层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十九大党章增加规定了“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内容。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理解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基本内涵:
第一,明确责任。这主要涉及责任内容。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应当涵盖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同时,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做到“两个维护”是最核心的责任内容。
第二,落实责任。这主要涉及责任主体。全面从严治党要害在治,管党治党主体就是责任主体。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委书记要管,即党委(党组)负有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专责;党的工作机关要带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职能作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即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责抓好党的建设。同时,其他党组织也应当依据自身职责认真落实管党治党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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