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追究责任。这主要涉及问责。以严格的责任追究维护制度刚性、确保责任落实,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党章、党内法规依据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赋予了其实施决策、处置、管理、监督的权力,遵循“权责一致”原则,当相关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时应当按规定予以问责。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需要严密的制度有力保障。制度优势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各方面制度,将管党治党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逐渐从分散、单行的规定演变成一个“制度群”,覆盖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的事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包含关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对失职失责主体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各项制度。首先,基础性规定不断完善。党章以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出规定,为落实责任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其次,关于责任主体方面的规定更加健全。《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以及党在统一战线、政法、组织等工作领域出台的专门法规,分别对有关党委(党组)、纪委及其派驻机构、党的工作机关承担的管党治党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体现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规定不断拓展延伸,已经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制度体系。再次,关于在各领域明确和落实责任的具体制度进一步充实丰富。初步统计,截至2020年底共有30余部中央党内法规、文件涉及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承担的管党治党责任。比如,涉及党的领导方面责任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涉及党的建设方面责任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涉及党的事业方面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等。最后,制定了党的问责工作的系统性的专门法规。2016年党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于2019年予以修订。《条例》是关于党的问责工作的一部基础性法规,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列出了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等方面失职失责的具体情形,明确了问责方式和程序,为促使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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