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重外交文件外文本用词的规范性,使“台独分子”无可乘之隙
外交文书关系着各国的深切利益,一言一词都肩负着重大责任。应当高度重视外文本的翻译,要求用词严谨,经得起历史的推敲。以《中美建交公报》为例,中文本的表述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而英文本的措辞是:“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cknowledges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其中,“承认”对应的准确英文文本应为“recognize”,而非“acknowledges”,这就给了某些“台独”分子可乘之隙,他们宣称,“美国政府仅‘认知’(acknowledge)中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且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立场”,“认知”并不表示“承认和接受”,美国并非“接受”中国的“一个中国”主张,藉此混淆视听,极力模糊一个中国原则的本质内涵。
为规避“台独”分子藉题发挥的可能性,在未来中国与其他国家建交时,应高度重视建交公报的具体措辞,使用规范的建交文本,遵循国际惯例,避免产生歧义。另外,对于已产生的但表达存在瑕疵的建交公报,中国也应当重视宣传和解释说明工作,可通过领导人之间发布的谈话公报、照会、合作公报等等形式,对台湾的法律地位进行清晰、准确的描述,实现对建交公报效力的补强效果。
(四)着力构建反制话语体系,用中国国内法反制美国国内法
美西方扭曲联大第2758号决议,为台湾“国际空间”造势的主要途径就是在其国内法中解构该决议,推出植入干涉意图的涉台决议案,进而利用自身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刻意制造有关该决议的“争议”。为应对美西方国家在台湾问题上的此种法律攻势,中国也有必要在国内法层面积极推进反干涉体系的构建,利用中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来对美西方国家的举措予以反制。一方面,对于《反分裂国家法》《反外国制裁法》之类具有明确反干涉条款的法律,中国应加强制定配套性立法,强化相应规范的执行与适用,补足中国反制立法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释放中国法律域外适用效能,通过技术性立法手段,扩充中国《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域外适用的连接点,充分提升中国综合反制能力。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法和国内法视野下的普遍管辖权研究”(20BFX192)。 |